信用管理师招生简章
什么是信用管理师?
1.信用管理师是指对在信用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即对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2.通过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活动,以保障应收账款安全及时的回收,有效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使风险降到最小程度。
3.企业的信用管理注重度客户信息收集和评估、信用额度的授予、债权的保障、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账款催收等各个交易环节的全面监督。
4.收集、整理、分析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的服务。
国家政策支持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
2005年3月,信用管理师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家新职业正式向社会发布。
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
2015年,“信用管理师”又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职业编码为:4-05-06-02。依法依规确立了信用管理行业和信用管理师职业的法定地位。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发《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从业)资格认证。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全省信用建设人才队伍素质。”
2016年8月,《郑州市创建国家诚信城市试点市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和信用岗位培训,健全信用管理培训制度,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为什么要考信用管理师?
对企业来讲:
信用管理师:找到、解决企业信用风险,建立企业信用风控体系;
信用管理师:建立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信用管理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提供信用销售技术保障;
信用管理师:提升企业销售核心竞争力,迅速占领市场;
信用管理师:对企业上下游合作伙伴信用资源整合,降低风险;
信用管理师: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个人来讲:
信用管理师:掌握信用管理知识,进入大中型企业工作的敲门砖;
信用管理师:掌握信用评估知识,成为企业信用评估项目负责人;
信用管理师:拥有信用管理师证进入信用服务机构,撰写信用报 告,具备签字权;
信用管理师:提升个人职业竞争的优质和含金量,
信用管理师:提升个人信用管理的知识量及专业化水平。
哪些人或单位人员适合考信用管理师
1.征信、银行、律师、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2.企事业单位从事信用管理师工作人员
3.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征信等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4.以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生、毕业生
政府对信用管理师的支持
2011年9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开展信用管理师(二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2014年6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我们是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于2007年12月21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们培养的真实案例
品牌沉淀:七年专注信用管理师培训
结果保证:1000名考取信用管理师证书学员口碑保证
资深师资:7年以上信用管理师培训经验的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信用管理专业教授、银行风控总监亲自辅导。
信用承诺:一次不过免费学习,直到取得证书。
我们信用承诺:
取得信用管理师证书只是开启我们为您学习信用知识的机会!
我们后续服务:
1.五大信用课程培训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个人信用管理、信用风险、金融风控、信用评估。
2.受参加国内信用方面专家开展线上、线下分享会、沙龙、论坛。
3.受邀参加信用企业考察学习交流活动。
4.获取信用管理师资源平台学习、交流、融资、考察等服务。
每期培训班现场照片展示:
2017年国家信用管理师招生简章
为了积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的要求,满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工作的批复》(豫人社职业〔2011〕60号) 、《关于同意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工作的批复》(豫人社职业〔2014〕45号)和我省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规定的要求。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和开展 信用管理师系列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
1.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从事销售、财务、信贷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
2.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3. 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服务管理和征信技术等机构的高端专业人员;
4. 政府社团、科研教育机构等相关的高端专业人员;
5.其他有志于投身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